4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发布《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标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鱼”大米59袋。大米外包装上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无标签的59袋大米予以扣押,并于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自年12月25日起,在该店内开展“半天妖青花椒烤鱼-进店消费并拍照,发朋友圈写好评,赠送五常大米一袋”及“周一会员日送g五常大米”的活动,赠送的大米为袋身标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鱼”大米。当事人从网上以每个0.1元的价格购买了个袋身标有“半天妖青花椒烤鱼”的包装袋,之后将购入的五常大米(净含量:4kg)利用电子秤分装成为g小袋装大米,进行赠送。当事人分装使用的五常大米(净含量:4kg)最小包装单元即为4kg包装。自年12月25日至年3月3日,当事人共赠送无标签的大米(g/袋)袋,被扣押大米(g/袋)59袋,涉案大米共计袋。每袋价格为3.58元(含包装袋0.1元),货值金额总计.58元。大米(g/袋)用于赠送,无违法所得。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年第8号)“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大米”的规定,生产分装大米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预包装大米(4kg),使用电子秤分装成为g小包装大米的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将大米分装并将无标签大米进行赠送的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孙树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张淑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张淑丽的询问笔录1份、对孙树岭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使用无标签大米情况;4.半天妖(乐宾店)赠送大米统计表3份、(乐宾店)大米进货记录1份、中心统配出库(山东配送中心)配送单复印件3份、门店报货单照片打印件1份、大米验货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无标签大米情况;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证明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6.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使用无标签大米情况;7.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截图打印1份,证明当事人受行政处罚情况;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年4月1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发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4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和平区青花烤鱼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大米59袋(g/袋);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元;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元。

编辑

霍然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ichuangzx.com/sxls/12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