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请问:此处的改制重组应当如何理解?母公司单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是否属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7-26

答复内容

四川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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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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