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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德昌至会理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49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PPP模式建设德会高速公路的请示》(凉府〔〕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德昌至会理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建设。

二、授权凉山州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9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15号)等文件规定,确定项目政府投资人,在完成项目审批后,依法组织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凉山州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审批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5月24日

转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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