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运娟,吴晓琴,山海军,马鑫,余力生,赖仁淙

年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BPPV)诊断和治疗指南中提出诊断分级的概念,包括确定诊断、可能诊断以及存在争议的综合征。BPPV是指相对重力方向改变头位后出现反复发作的、短暂的眩晕或头晕。指南中确定诊断是指眼震特点符合相应半规管兴奋或抑制的表现;可能诊断指眩晕或头晕,持续时间通常不超过1min,位置试验未诱发出眼震;存在争议的综合征是指位置试验诱发出的眼震不符合相应半规管兴奋或抑制的表现,难以和中枢性位置性眼震相鉴别,或多个位置试验中出现位置性眼震,但无法确定责任半规管,或同时出现外周和中枢性位置性眩晕,或位置试验中出现眩晕、但未观察到眼震。其中确定诊断和存在争议的综合征在位置试验中均出现不同特征的眼震,因此,本研究分析例位置性眼震阳性患者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分析其眼震特征和病史特征,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临床资料:收集-01--06以头晕为主诉,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接受视频眼震图(video-nystagnography,VNG)记录的位置性眼震患者例,其中男26例,女95例;年龄13~92岁,平均(51.3±16.0)岁。按照年BPPV指南,将所有BPPV患者分为确定诊断组(确诊组)和存在争议的综合征组(综合征组)。确诊组平均年龄为(51.2±16.8)岁,综合征组为(51.3±15.7)岁,2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确诊组49例(40.5%)符合BPPV诊断,综合征组72例(59.5%)符合存在争议的综合征诊断。病史询问中记录患者既往有无头晕反复发作、是否伴有头痛、晕动症等情况。确诊组女性占76.2%,综合征组女性占78.9%,2组中女性比例均显著高于男性。

入组标准:①确诊组:位置试验出现阳性眼震,且特点符合相应半规管兴奋或抑制的表现,包括单个和多个位置试验中出现位置性眼震且能确定相应责任半规管者。其中多个位置试验出现阳性眼震者,责任半规管的判定依据确诊组诊断标准。②综合征组:位置试验诱发出的眼震不符合相应半规管兴奋或抑制的表现,或多个位置试验中出现位置性眼震、但无法确定责任半规管者。

VNG检查:均由固定人员完成,利用VNG(型号:丹麦国际听力VO)记录,然后分析。检查项目包括:扫视试验、平稳跟踪、视动眼震、自发眼震、摇头后眼震及Dix-hallpike、Rolltest等,由软件计算自发眼震、摇头后眼震及位置性眼震的最大慢性角速度(SPVmax)。

复位方法:所有确定诊断为BPPV的患者及存在争议的综合征患者疑似BPPV者均同时进行耳石手法复位:后半规管患者采用Epley法,外半规管管结石症患者采用Barbecue法或Gufoni法;外半规管壶腹嵴顶结石症患者主要采用Gufoni法,转化为管结石症后再采用相应的复位方法。

疗效判定:根据年BPPV指南疗效判断标准:治愈:位置性眩晕消失;改善:位置性眩晕和(或)位置性眼震减轻,但未消失;无效:位置性眩晕和(或)位置性眩晕未减轻,甚至加剧。评估时间为初始治疗完成后1d的即时评估。

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23.0统计学软件对BPPV确诊组和综合征组在扫视试验、平稳跟踪、视动眼震、眼震时长、有无自发眼震、摇头后眼震、水平方向及垂直方向的眼震SPVmax等眼震特征进行分析,并对2组患者在既往有无反复发作、头痛、晕动症等病史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结果

两组间眼震特征比较:2组在扫视试验、平稳跟踪、视动眼震等均未见异常,组间无差异性。自发眼震及摇头后眼震均可经凝视抑制。眼震时长、自发眼震、摇头后眼震等眼震特点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综合征组眼震时长较确诊组长1min,多伴有自发眼震和摇头后眼震。确诊组后半规管耳石水平和垂直方向眼震强度均值分别为(10.2±7.4)°/s和(36.6±17.5)°/s,水平半规管耳石水平强侧和弱侧强度均值分别为(40.8±25.1)°/s和(20.7±11.1)°/s;综合征组水平和垂直方向眼震强度均值分别为(7.2±7.7)°/s和(7.2±4.3)°/s。可见综合征组的水平眼震强度弱于确诊组水平耳石的强度,而垂直眼震强度弱于后管垂直方向的强度。见表1。

两组间病史特征的比较:确诊组患者31例前庭功能检查无头痛,18例有头痛。16例检查无反复发作,33例有反复发作,2组既往有无头晕反复发作、头痛、晕动症等经X2检验,其中既往有无头痛反复发作及晕动症无显著差异。头痛症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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