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年第8号)一、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2、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其他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三、核定征收管理1、关于征收方式问题: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确实需要或应当转换征收方式的(包括:核定征收方式之间转换、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原则上应当在纳税年度当年末结清税款,在次年首个征期办理征收方式转换。2.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纳税人经营多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根据主营项目行业门类确定。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税务机关也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主营项目。3.关于纳税期限问题: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四、注意事项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增值税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实行查账征收。五、代开发票环节预征调整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地自行申报”。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税务机关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3.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落实法定扣缴义务,对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六、政策执行时间公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解读供贵公司参考,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年第8号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4号)规定办理。七、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八、本公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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