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6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可在省外财政部门专家库按其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但事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抽取时,应明确拟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抽取后,不得变更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二、省内不属于四川省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

三、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军事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等需要借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且借用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抽取单位有数字安全证书(ukey)的,应当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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